by @秦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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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篇算是《美国陷阱:如何通过非商业手段瓦解他国商业巨头》这本书的书摘。这本书的推荐语是「法国版华为事件受害者出狱后亲述」。
书讲述的是法国能源交通业巨头阿尔斯通、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美国司法部三方博弈的商战故事。作者是阿尔斯通的一名前高管皮耶鲁齐(如下图),在去美国出差时突然被 FBI 带走并关押,后来以「海外反腐」的名义被前前后后在美国的环境恶劣治安极差的私营监狱里关了 2 年多。
作者本人承认阿尔斯通在海外市场行贿是一种惯例,因为在第三世界国家(本案中是印尼)与政府合作想不行贿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作者认为自己只是完成了公司体系下的日常工作,行贿过程牵涉几乎所有管理层以及董事会,况且自己作为个人并未从行贿中直接受益,而且所以作者认为自己只不过是一个牺牲品——美国司法部通过把自己这种本不该判刑的法国高管抓起来,恐吓法国阿尔斯通公司退出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竞争,最后通用更是趁着阿尔斯通身陷官司、债台高筑的时候,捡便宜低价侵吞了法国经济中非常重要的这家跨国公司。
作者认为美国所谓的司法独立,完全是骗局,美国司法部实质上已经成为帮助美国企业在海外抢占商机、甚至侵占他国公司资产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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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简单汇总了作者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际运行现状的描述。按作者说的来看,美国政府就是强盗流氓黑社会啊。
- 美国企业在国外通过行贿来竞标,美国政府不管;
- 别国企业也行贿与美国企业竞争,会被美国政府狂罚;
- 美国企业在国外行贿被别国起诉,美国自己也赶紧起诉,然后就把美国企业「救回」美国受审了;
- 甚至别国企业在国外行贿,只不过因为用到了美元、或者涉及谷歌邮箱,就算侵犯美国利益,最后要向美国政府交罚款;
——以下内容原文摘自《美国陷阱》
《反海外腐败法》颁布于 1977 年著名的水门事件之后。在调查导致理查德·尼克松下台的政治丑闻的过程中,美国司法机关揭露了一个暗地资助和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庞大体系,涉及 400 家美国公司。
然而,《反海外腐败法》自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生效以来,就一直受到美国主要行业巨擘的质疑。他们认为这项法律可能会使他们在出口市场(如在能源、国防、电信、制药等领域)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无法再通过之前惯用的向外国公务员行贿的手段,来获取那些暴利的敏感订单了。
因此,美国政府没有打压自己企业的倾向,也不想惩罚美国的出口产业,并没有大力实施《反海外腐败法》。1977~2001 年,美国司法部只惩罚了 21 家公司,而且通常都是二线企业。这样算下来平均每年惩罚的公司还不到一家!
然而,美国雇主协会并不希望这项法律「进入睡眠状态」。美国的行业巨头很清楚他们能从这项法律中获得多少利益。1998 年,他们终于如愿以偿:美国国会修改了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
美国政府自认为有权追诉任何一家公司,只要它用美元计价签订合同,或者仅仅通过设在美国的服务器(如谷歌邮箱或微软邮箱)收发、存储(甚至只是过境)邮件,这些都被视为国际贸易工具。
这项修正案就是美国人的一个把戏,他们把一项可能削弱自身企业的法律转变为干涉他国企业、发动经济战的神奇工具。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从 2000 年中期开始不断地试探这种域外法权的底线。
在 2004 年,企业因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而支付的罚款总额仅为 1000 万美元,到 2016 年则猛增至 27 亿美元。「9·11」事件后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案》使这一大跃进成为可能。该法案赋予美国政府部门可以借助反恐的名义,大规模地监视外国企业及其员工的权利。2013 年「棱镜门」丑闻爆出,爱德华·斯诺登揭露了美国的秘密监控计划。世界各国这才意识到美国的主要数字企业(谷歌、脸书、微软、雅虎、美国在线和苹果等)也和美国情报机构分享信息。这还不是全部。
美国政府不仅用违规的手段获取情报,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内发动攻势,督促该组织成员也在国内或区域内进行反腐立法。法国在 2000 年 5 月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反腐败公约》(9 月正式生效)。只是这些欧洲国家没有颁布域外法律的手段和野心,它们最终都掉进了陷阱——一旦某个国家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它实际上就授权美国可以起诉该国的企业,而它却没办法使用法律手段报复美国企业!这些事情环环相扣,是一个居心叵测的大阴谋。很多人都被骗了。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在道德的掩饰下成为一种非同寻常的经济统治工具。1977~2014 年,只有 30% 的调查(474 项)是针对非美国公司的,但是它们支付的罚款占总额的 67% 之多。在 26 个超过 1 亿美元的罚单中,有 21 个涉及非美国公司。
注:上图为因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而向美国单次支付罚款超过 1 亿美元的公司,其中 80% 以上是非美国公司。包括德国公司西门子(8亿美元)、戴姆勒(1.85亿美元),法国公司道达尔(3.98亿美元)、德希尼布(3.38亿美元)、阿尔卡特(1.38亿美元)、法国兴业银行(2.93亿美元),意大利公司斯纳姆普罗盖蒂(3.65亿美元),瑞士公司泛亚班拿(2.37亿美元),英国航空航天系统公司(4亿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亿美元)、日本日挥株式会社(2.88亿美元)
注:作者想用上图说明,美国政府(不只是司法部一个部门)整体上的执法倾向,就是严惩非美国公司,而对本国公司的违法行为选择性失明。当然,有没有可能美国公司就是比他国公司(比如说罚款数排第一的法国)更守法呢?有这个可能。作者对此观点的回应是:「我自己在这一行做了这么久,和第三世界国家的政府打交道,想在能源、交通等领域里顺利拿到订单,不行贿是不可能的。」
令我惊讶的是,在实施《反海外腐败法》的近 40 年里,美国司法部从来没有在美国自己的石油业巨头(如埃克森或雪佛龙)或国防业巨头(如雷神、联合技术公司、通用动力)的交易中挑出什么毛病。
美国司法部并不是独立的,而是长期处于美国强大的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后,我还意识到,绝大多数时候,美国司法部都是在美国的大型企业被他国法院起诉之后,才会对它们提起诉讼。随后美国收回调查权,让这些在海外行贿的美国企业「回家」受审,然后它们就可以为所欲为!
甚至,在一位法国法官揭露的法国公司行贿的腐败案件中,一个法国公司被判处向美国政府而不是法国政府支付 3.38 亿美元的罚款!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注:上图中「道琼斯 30」是美国股市主要指数之一,「CAC 40」则是法国股市主要指数之一。作者以此图想表示,美国司法部在使用《反海外腐败法》进行「全球反腐」时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对美国和法国进行处罚的都是 5~6 家公司,但美国公司无人被提起刑诉,法国公司累计被刑诉 6 人,并且法国公司最后被罚款的总额是美国公司的近 6 倍。
我发现在美国司法系统里,不仅仅是关于我的案子,所有案子都是一场交易。美国司法部一旦怀疑企业行贿,很快就会与涉案企业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然后给他提供几种可能的情况:
- 要么同意合作,并自证其罪,然后开始漫长的谈判(99% 的案子都是这种情况);
- 要么选择反抗,走诉讼程序(在我研究的几百个案件中,只有两例是这种情况);
- 要么用拖延战术(就像阿尔斯通案),但要自担风险(我当时面临最高 125 年的监禁)。
最终,法国阿尔斯通因其几乎所有高管都面临美国司法部的刑事诉讼威胁(我本人已经被判刑坐牢),于是在 CEO 的推动下将所有能源业务以约 130 亿美元的价格卖给它的主要竞争对手美国通用电气公司,CEO 柏珂龙更是因此而获得董事会当年发放的 400 万欧元奖金(使其当年累计从公司获得 1300 万欧元)。阿尔斯通也因此成为第 5 家因为被美国司法部起诉而最终被美国通用电气收购的公司。
有人看完这些,可能会说「那毕竟行贿是犯罪呀」之类的蠢话,这也正是民主灯塔美国把这种流氓手段包装成为了全球公平竞争而实施的「长臂管辖权」想要达成的洗脑目标。就想一个简单的场景:
张家人在张家赚了钱,跑去李家发展,在李家行贿坏了李家的规矩,要罚是该谁来罚?或者是张家,或者是李家,因为直接侵害的是这两家的人民。罚款交到这两家政府,最后补偿的也是这两个国家的普通人民。但结果呢,老王家跳出来罚款了,一股脑全收割走,顺便还把跟李家做生意的机会给了王家奴才。然后蠢货们说「老王家不愧是公平正义世界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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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疯狂吐槽了美国政府如何使用司法体系来折磨被告:
(在我被关押在监狱里的时候)我每天在这个查阅证据的屋子里只能待一个小时。我快速算了一下:如果我要把检察官搜集到的 150 万件物证全部看完,就算一分钟能看一件,那么我需要 68 年才能看完全部文件,这真是又滑稽又卑鄙。
在这个司法体系里,人们最基本的权利遭到了嘲弄。美国司法部的公职人员心知肚明,拖延时间对他们有利。所以他们故意用成吨的纸张将被告淹没。他们遵循着一个毫无人性的原则:剥夺待审犯人——除非是有钱人——一切能够为自己辩护的手段,以迫使他们最终认罪。
在美国电视剧和电影中,美国人为了鼓吹自己的司法体系,往往会拍摄这样的场景:万人瞩目的庭审现场,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正义的化身为被告人辩护。我们早已被这种剧情洗脑,误以为即使是最为弱势的群体的案件,也会有人倾听,更会有人为之辩护。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与这个群体有关的犯罪案件,基本都不会走到庭审这一步。在 90% 的案件中,被告人会选择放弃申辩,原因非常简单:高昂的辩护费必须由被告人全额承担。只有那群最有钱的人——必须是真的非常有钱的人——才能负担得起律师事务所的费用。
很少有被告人有能力(在持续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里)向专业辩护律师支付(高达几十万美元的)辩护费,也很少有人会去求助私家侦探开展复核鉴定。但与被告人的情况恰恰相反,检察官拥有各种调查手段和人数庞大的资深律师队伍。因此,被告人将受到检察官的任意摆布。检察官的权力超级强大,拥有一切能迫使被告人认罪的手段。
检察官的战果如下:美国司法部的胜诉率高达 98.5%。也就是说,被美国司法部起诉的人中,98.5% 最终都被判有罪!
而且,为了达到目的,法官可以让犯人遭受煎熬,需要多久就让犯人熬多久。在怀亚特看守所,有些犯人等待那笔「交易」已经等了两年,甚至 5 年。这种等待让人在心理上无法忍受,许多犯人在这个过程中身体崩溃、精神失常,自杀的犯人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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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还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详述了美国的私营监狱体制,是如何残害服刑人员的。
2012 年,美国约有 220 万人被投入监狱,占全球囚犯总数的 25% 左右。考虑到美国人口只有 3 亿,而全球有 70 亿人,美国人犯罪坐牢的概率是全人类平均概率的 5 倍以上。
美国的监狱是私营的,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所以一切设施都尽量贴近最低生活标准。
- 如果你坐牢时,因为表现良好而被减刑,很可能会被其他犯人「教育」。因为表现良好意味着你没有从监狱食堂里偷东西,并且分给其他狱友。
- 当其他犯人教育你时,狱警也不会制止,因为监狱盼着所有犯人都因为斗殴而加刑,这样私营监狱才可以因为人满为患而赚更多钱。
「一切都得靠买或者租,无论是商品、服务,还是人。例如,贩卖毒品、健身房的“席位”(每周花 5 美元可以保证每天使用 1 小时)、理发师(剪发一次 2 美元)、日用杂货(有个墨西哥人囤积了大量的商品,有些甚至是从厨房里偷的,售价比正常价格高 20%)、文身师、电子技术人员(负责修理有故障的收音机)、清洁工(他们可以转包打扫监区的任务),甚至还有男妓(有几个囚犯为了生存出卖自己的身体)。这里甚至还有经营色情期刊的生意,令人咋舌。这些刊物十分稀有,往往要花几百美元才能买到。」
「整座监狱都很潮湿,所有的水管都在漏水,而大多数淋浴设备已经年久失修,根本不能使用。厕所永远是堵的。我们这一层有一间牢房的门关不上,因此被废弃了,成为一个垃圾场,散发着令人作呕的气味。但最可怕的还是晚上,凶残的老鼠成群结队地出现,它们会毫不犹豫地啃咬囚犯的脸或额头,把人从梦中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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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不同的声音。
比如有人说:
- 1. 当年阿尔斯通出售能源部门资产的计划,并非由被美国司法部调查而起,而是阿尔斯通集团经营不利,急于摆脱破产危机。
- 2. 通用收购阿尔斯通的条件也并非占尽了便宜,收购之后反而由此背上了阿尔斯通转嫁而来的包袱。
我觉得这话也有道理,但也没道理。首先第 2 点就没啥意义——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在交易中占了便宜就说这个人是强盗(可能是聪明的合法商人),同样也不能因为一个人在交易中吃了亏就说这个人肯定不是强盗(可能是傻缺强盗),对吧。
第 1 点和作者的描述有几处重要差异: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了两个事,来证明自己看似「阴谋论」的观点。
- 一是作者通过律师、自己发函多次质问过美国司法部,要求对方明确告知自己(刑诉案被告)是否和其他涉案人员(尤其是本案真正的主谋、当时阿尔斯通的 CEO 柏珂龙)有「交易」,并且要求以利益相关方的身份查看相应的证据。假如司法部问心无愧,其实是有义务回应的。但司法部又不能在回应中撒谎,所以最后司法部没回应——相当于默认了。
- 二是作者被抓后,美国司法部取得了更多的证据,本来打算继续起诉其他更高层的阿尔斯通高管,但却突然停手了,很快新闻就披露了阿尔斯通 CEO 与通用密谈收购的事。直到通用收购阿尔斯通时,受法国政府邀请来「搅局」的西门子和三菱重工联合出价高过通用(200 亿美元 vs. 130 亿美元),美国司法部突然又开始行动,抓捕了阿尔斯通的另一名高管。之后阿尔斯通就被通用顺利吃下了——这些时间点全都是巧合么?
所以美国司法部到底是为了追求正义,殚精竭虑地伸长胳膊全球执法,还是为了确保本国财阀巨头的经济利益,利用现有法条对外国公司重拳出击?我觉得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判断。
毕竟对所有中国人而言,华为的例子就在眼前。
当然了,书商用《美国陷阱》一书试图把阿尔斯通和华为关联起来,把阿尔斯通事件称为「法国华为事件」,我觉得还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华为并不是因为海外行贿被美国司法部刁难,这次美国人用的借口是「危害国家安全」。
- 所以说阿尔斯通是确实违法了,被选择性执法了,虽然结局惨过了该有的处罚,但毕竟是有错在先。
- 可华为并没有在海外违反什么《反海外腐败法》,甚至可以说没有在经济层面上触犯什么法律,完全是政治因素被查。
我觉得在国际政治博弈中,收拾你的借口多种多样,但背后的实质目的都是相似的。所以上面这个澄清,可以了解一下,但也不必当真——免得产生一种「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以只有「无缝的蛋才是好蛋」的错误想法。跨国公司面对的经营环境复杂多变,不可能既天天赚钱又处处合规。犯了错是要认,但绝不能因此被别国投机分子趁机收割。况且在国际政治中,哪来的什么对和错,永远只有强和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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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强盗,主要是强啊
哈哈,太对了,要不然就成了小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