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2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凶手会判几年

by @斯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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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唐山烧烤店打人」这个案子,简单说几个法律上的概念。

我说的不一定对,也希望专业的小伙伴指点。

了解法律概念的主要原因,就一个:坏人绝对是很了解法律的,因为它们每天就研究这个,就算之前没研究,那几个有前科的在坐牢期间肯定也研究了,为方便以后自己脱罪或轻判嘛。

坏人都懂法了,你是好人,你不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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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故意杀人?

唐山这案子,肯定不是故意杀人。疑罪从无,没有铁证能证明嫌疑人当时是奔着杀人去的,就肯定判不了故意杀人罪。这种审慎,是为了防止有人滥用公权力,以权谋私迫害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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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故意伤害?

要看伤情鉴定结果。唐山案嫌疑人的行为,肯定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简单来说主要看伤情够不够判刑。

不严谨但易懂的标准是——有骨折就算轻伤及以上,就可以判刑,没骨折就是轻微伤,一般判不了。但判不了故意伤害罪,不代表判不了其他罪名,下面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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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轻伤和轻微伤?

骨折一般就是轻伤及以上了,更严重的就是重伤。而骨折(或同等伤情)以下的,就是轻微伤,而轻微伤一般是无法判刑(故意伤害罪)的。

比如唐山这个案子,受害者被打伤了面部,假如伤情鉴定是鼻梁骨折,就算轻伤,可以定故意伤害罪;假如伤情鉴定没骨折,是软组织挫伤,就算轻微伤,定不了故意伤害罪。

再次强调,「骨折」只用于举例,并不严谨。比如「毁容」算不算轻伤,「烧伤」算不算轻伤,更完整的可以搜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都是公开资料,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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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是刑法中的「口袋罪」之一,常见的口袋罪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罪名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法条只能规定禁止做哪些事,但不可能穷尽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能随着社会发展而做到天天更新,那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但不要紧,我们的社会中本来就有「公序良俗」,自古就有,这大致属于「自然法」的范畴。违反了这些公序良俗,但(犯罪分子又很狡猾地确保自己)够不上更重的罪名,那么就可以用口袋罪给这些坏人定罪量刑,免得让它们给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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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想象竞合」?

就拿唐山这个案子来说吧,嫌疑人既涉嫌寻衅滋事罪,又涉嫌故意伤害罪,按哪个来判呢?按理说,一个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哪怕它同时有多种属性。这和「数罪并罚」是两回事,数罪并罚是说有多个犯罪行为(比如昨天偷、今天抢),各算各的罪,最后统一加起来判刑。

为了体现法治精神,让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就唐山这个案子来说,很可能就是哪个罪名的量刑更重,就按哪个罪名来判。这就是在想象中,对两个罪名及量刑进行竞争拟合,然后决定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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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何量刑?

结合上面说的,就要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量刑情况了。

刑法目前的规定,寻衅滋事罪一般判 5 年以下,而有多次寻衅滋事情况的可以判 5~10 年;

同时,故意伤害罪(默认是轻伤)一般判 3 年以下,导致重伤的判 3~10 年,更严重后果的可以无期和死刑。

看唐山这个案子,就要结合各种因素综合来看,哪种罪名适用哪种情形时,能判得比较重,那么就选哪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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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前科)是否有影响?

我上面的所有说法,其实有一处是不严谨的,就是我总是说「哪种重就判哪种」,其实这并不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定罪量刑。

而我之所以那样说,是因为结合唐山这个案子,嫌疑人有前科,是累犯,所以肯定会从重判。因此,「哪种重就判哪种」这个理解虽不能套用到其他案子上,但在这个案子上和结果是一致的。累犯除了从重判,还禁止判缓刑(必须直接坐牢),也不能假释(但可以减刑)。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有前科未必是累犯。累犯是指出狱 5 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并被判有期徒刑的。比如原本是小偷,出狱第十年再抢劫,是有前科但不算累犯(超过 5 年了);又比如原本是小偷,出狱第一年过失致人死亡,也是有前科但不算累犯(过失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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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是什么意思,和加重有什么区别?

从重,就是说依法判 3~10 年的,尽量往 10 年那边判,重一些,但最多 10 年。

加重,就是说依法判 3~10 年的,可以向上突破 10 年,比如说判了 11 年。

上面涉及的因素中,累犯是从重,不是加重,不能突破法定量刑上限。

寻衅滋事罪涉及加重情节,与唐山案情可能相关的条款是,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 1~3 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 3~12 个月刑期。

故意伤害罪涉及加重情节,致人轻伤是 3 年以下,致人重伤是 3~10 年,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致人重伤)是 10 年以上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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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黑社会?有没有其他罪行?

这俩问题其实是同一类问题,就是看这个坏渣子这么坏,它不可能身上没有别的事吧?法庭要看证据,具体就看当地警方能不能挖出这些黑恶分子的更多罪证了。

仅就唐山案目前的视频内容来看,看不出涉黑。当然,是团伙行凶,但从团伙到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中间还是有很大距离的,凡事要讲证据,这才是法治精神。

如果发现了涉黑证据,或者说发现了其他案情,那么正好,数罪并罚。这个概念上面说过了,是多次犯罪分别判,然后汇总起来统一量刑,和一个行为可A可B的「想象竞合」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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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来,有可能最后判几年?

这个目前还不好说,一切推测都为时尚早。但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假设,并且分析在不同假设情况下,分别可能判多久。

如果伤情鉴定结果是轻微伤,也就是没有骨折之类的轻伤,那么就定不了故意伤害罪。这时,法庭可能会按寻衅滋事罪来判,量刑就是 5 年以下。另外,寻衅滋事罪规定,增加一人轻微伤,刑期增加 1~3 个月,现有 4 人轻微伤,刑期可以多加 3×4 个月。有累犯因素,依法从重,顶格判 6 年。假如发现了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在此基础上数罪并罚。

如果伤情鉴定结果是轻伤,也就是有骨折(或同等伤情),那么就想象竞合。按故意伤害罪,量刑是 3 年以下;按寻衅滋事罪,量刑是 5 年以下;竞合结果是寻衅滋事罪比较合适。寻衅滋事罪规定,增加一人轻伤,刑期增加 3~12 个月(现有 2 人未住院,假设她们已经确定是轻微伤)。结合累犯因素,依法从重,顶格判 7 年 6 个月(2轻伤+2轻微伤)或 6 年 9 个月(1轻伤+3轻微伤)。假如发现了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在此基础上数罪并罚。

如果伤情鉴定结果是重伤,我个人觉得可能性不大。一是看视频,受害者受了不少皮肉之苦,但目前没有生命危险,二是也希望受害者不要留下什么后遗症,伤得不要太重。但假如说,就是重伤,按故意伤害罪,量刑是 3~10 年;按寻衅滋事罪,量刑是 5 年以下;竞合结果是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结合累犯因素,依法从重,顶格判 10 年。假如发现了其他犯罪行为,可以在此基础上数罪并罚。

所以笼统来说,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量刑,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估计会朝着 5 年判,并且不会是缓刑,同时限制假释。

这些分析是个人意见,未必靠谱,仅供参考。一切结论,还是以公检法的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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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是想说些别的:很多小伙伴会因为这样的恶性暴力犯罪,而心惊胆战,甚至影响到日常生活,害怕哪天就轮到自己头上。

有这种恐惧是正常的,但也是不必要的。因为任何时候,一个社会里都不可能没有极端事件发生。极端事件之所以叫极端事件,就是因为它不常发生,却又像黑天鹅那样,很难完全杜绝。

实事求是地讲,虽然话不好听,但从现实层面来看,这次唐山的事能引起群众这么大的愤怒,是好事。说明我们的社会治安好了,大家已经接受不了有个别黑恶分子敢于这样挑战法治了,所以才义愤填膺。要是回到1990s,广州大街飞车砍手的时代,动不动拉走关黑屋鞋带上吊的时代,夜里哪能看到乌鸦黑。

哪怕不和以前比,就和现在各发达国家比,中国大陆的整体治安,也还是不错的。就不说美国从天天突突孩子,变成孩子天天突突了,就说老欧洲,治安其实是挺那啥的。我去法国旅行的时候,遇到的所有热心人,不论是巴黎人、外省人、德国人、英国人、华裔,都异口同声提醒我——在巴黎,晚上千万不要随便出门,更不要去某些臭名昭著的街区。注意,这个晚上指的是太阳落山后,而不是午夜。

如果身边有认识留学生朋友的,也可以问一问,或者自己上网查一查各国的报纸,看看实际犯罪率和死亡率的大概情况。美国的治安差,还可以赖枪,那欧洲治安差,要赖谁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要经济在长期来看能够持续发展,那么不论是哪个民族哪种文明,社会治安一定是稳步向好的。中国近百年落后,这一波治安好转也就是最近十几年的事,大家还没意识到,也是正常的。

但因为极端事件就过度恐慌,任由负面情绪影响自己的生活,也是没必要的。

另外,不论这些事情的舆情背后,有没有所谓的境外势力,其实都无所谓。敌人当然会利用一切能利用的事情,来颠覆我们的稳定。但我们也本该利用一切能利用的事情,来打黑除恶。

长期来看,黑恶越少,人民越是安居乐业,那我们的稳定就越不怕颠覆。所以,只要我们的公检法真的在做事,那么长期来看,我们稳赢。

天不是鸡叫亮的,所以鸡说天黑也没用,天该亮还是会亮。民主监督,把重心放在经营自己的生活,和警惕政府中的官僚主义上,这些才是正事。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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