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4 阿里女员工被性侵,警方通告看不懂?

by @斯芬克斯

全文约 5000 字,阅读约需 1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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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的目的并非分析案情,更不是讲逻辑推理,那都是公检法做好以及能做好的事,轮不到我指指点点。这篇的核心目的,只是想以自己的理解说明下——当我们面对社会新闻时,如何从无罪推定的角度抱着最大的善意去猜测可能的真相,或者说吃瓜时相对不伤害当事人的一种姿势。仅此而已。

有几种可能,这里我只说我个人认为可能性比较大的其中一种,而且这种可能是最不伤害报警人的猜测。(其他猜测也有能合理解释目前线索的,但存在恶意揣测报警人的可能,所以先排除)

相关人物主要是 3 个:

  • 周女(报警人周某)、
  • 王男(嫌疑人一号,同事王某文)、
  • 张男(嫌疑人二号,客户张某)

首先要明确一个社会背景——报警人周女选择当天就和丈夫沟通此事,并于当天报警,事后又二次报警增加嫌疑人,并且亲自在公司发传单求助,再到事情在网上发酵,她付出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因为中国大陆目前仍然是一个男权社会,哪怕是真被强奸了都会面临残酷的荡妇羞辱,所以「诬告强奸」是非常非常「不划算」的事情。

这是先验概率,也是客观事实。因此我认为,一看到有人在中国大陆报警称自己被性侵,普通人应该优先相信女受害者说的话是真的(毕竟普通人不是警察也不是法官,质疑的事有专业的公检法去做),除非警方或法院发现有证据能驳倒这一说法。

接下来,从事实出发,试着抱着对报警人【最大的善意】,去猜测可能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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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中午 12 点半,周女报警,称自己被同事趁醉酒猥亵了,也就是说她第一次报警主要是针对王男,而不涉及张男(如图 1)。

但实际上 7.28 上午 7 点,周女在酒醒后主动告知了张男自己的房间号,并且在 8 点左右主动帮张男开了房间门(张男无房卡),两人在房间内待了一个半小时后,张男带着周女的内裤离开,并且遗留下一个未开封的安全套(如图 2)。

周女第一次报警的时间在此事之后,她当时也是清醒知道此事发生的,但周女并未就张男报警。这里就出现了疑点,为什么第一次报警没提张男呢?

事实上,一周后 8.4,周女第二次报警时,也没有提到张男一大早来房间猥亵自己的事情,而是提到了 7.27 晚上吃饭时自己醉酒后,张男趁机猥亵自己的事情(如图 3)。

而警方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证实了此事(如图 4)。

——注意这里有个细节,报警人自称被猥亵,是不算数的;而警方查证后定性就是涉嫌强制猥亵,是要讲证据的。警方肯定在饭店的监控录像里看到的并不是两个人在偷情,而是确实是男方趁女方醉酒无力反抗或失去意识后实施了猥亵,才会说「经查证……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这个细节,是解开一系列疑点的钥匙,它直接改变了事件的性质。

【更新】很多人理解不了上面这段是什么意思。意思就是说,警方发布通告说「经查证……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是官方定性,说明警方准备为自己的这项判断负责。这意味着警方已经摸排过周女与张男的社会关系,确认他俩不是情侣或暧昧关系了,否则不会直接认定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强制猥亵的。同理,警方对王男的行为也做了定性,也是「强制猥亵」,说明警方也摸排过了周女和王男的社会关系,确认他俩也不是情侣也不存在暧昧关系。这个细节很重要,假如事后发现当事人其实居然是情侣居然不是强制猥亵,那警方是有很大过失的。我愿意相信警方发通告的审慎,所以我倾向于认为警方的说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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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通告里说了的内容,但通告里似乎缺失了一些本该出现的内容,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按时间线来看,张男于 7.28 一早,先由周女主动告知房间号,又经周女同意后进入酒店房间,当时周女应该是完全清醒的。这一重要情况,应该是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调取酒店监控录像才得知的,并不是明知这一情况的周女主动提供的。

这个疑点就重叠变大了:

  • 首先是周女为什么没在第一次报警时提到此事?
  • 其次是周女第二次报警时,都已经提到张男前一晚在饭店猥亵自己了,为什么仍然没提及第二天一早在酒店房间里猥亵自己的事呢?

都已经报警了,却一直藏着部分重要事实不说,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背后一定有隐情。

这个隐情的真相是什么,这里就有可能出现各种恶意猜测,我不复述了。但由于上一部分中提到的那个关键细节,即警方已经定性了「经查证(张男对周女在饭店)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所以很多恶意猜测已经不攻自破了——偷情或者性贿赂,和强制猥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警方做这个判断应该是有充足依据和相当大把握的,毕竟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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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细节——周女与丈夫的沟通,是发生在什么时间点?

周女第一人称(非上帝视角)的时间线如下:

– 7.27 到,当晚吃饭,醉酒。(她未必清楚地记得自己被张男猥亵,可能是有模糊印象,下面会解释这样推测的原因)

– 7.27 半夜,周女被王男和一女同事送回酒店,在前台时醉得连房间号都说不出来(如图 5),被送进房间后继续醉酒卧床。

– 7.27 半夜,仅半小时后,王男单独返回。按酒店之前说法,他们的前台是通过电话与周女确认,才给王男开了房卡。但问题是才过了仅仅半小时(如图 6),一个醉得连房间号都说不明白的人,就能在电话里同意给非亲属的成年男性开房卡了?如果这个前台没有换班,是同一个人,看得到前因后果,那至少这个前台是负有一定责任的。这和酒店一开始说的自己完全没责任,显然是矛盾的。而醉酒的周女可能对此事并无清晰印象,只是模糊地记得一些什么。

– 7.28 一早大约不到 7 点,周女醒来,这时她是什么想法?首先,她肯定意识到自己被猥亵了,因为人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是非常清楚的。其次,她肯定不能确定到底是谁猥亵了自己,因为她处于严重醉酒到被人反复猥亵也无力反抗的程度。这一判断的重要前提,仍然是前面说的那个重要细节——警方对张男在饭店的猥亵行为的定性,正因为一开始就是猥亵,所以我们才能判断周女并不是在偷情或进行性贿赂。

– 7.28 一早 7 点多,周女做了一件事,主动告知张男自己的房间号,并且在一小时后 8 点附近张男到达酒店时,主动给他开门。周女的目的是什么?注意,我们要做的是对受害者最大善意的推测,而且上面已经排除了她在偷情或进行性贿赂的可能,所以这里神智清醒的周女主动联系自己心里的怀疑对象的行为,极大可能就是想做一件事——套话。

周女既不能确定是不是真被猥亵,又不能确定是被谁猥亵,但实实在在是感觉到自己可能是被猥亵了,所以她主动联系了最有可能的嫌疑人——张男。周女在饭局上呕吐之后,按理说神智是会稍微清醒一点点的,所以她可能对张男的某些行为印象更清晰一些。电话上说不清楚,当面对质把握更大,所以她叫张男来自己房间。而张男会错了意,带了安全套来,最后没用上。

周女肯定也预想了张男进入房间后,可能会再次猥亵自己,但从她的角度来看,是就这么不明不白地算了,或者带着非常不确定的风险去报警,还是赌一把张男不敢真的在自己清醒时把自己怎么样,但能当面把事情问清楚?周女选择了后者,事后也证明周女的预判并不完全不准。张男为什么带走了周女的内裤,很可能是为了带走上面的 DNA 证据。警方的定性是强制猥亵而非强奸,说明张男很可能没有完成法律意义上的插入行为,但排出了体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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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继续向下:

– 7.28 上午,具体时间通告里没说(如图 7),应该是在 9 点半到 12 点半之间(即张男离开后到电话报警前),周女给丈夫打电话说到自己的担心,之后在丈夫鼓励下决定报警。

这时周女已经知道了哪些信息呢?

  • 1. 昨晚进房间猥亵自己的不是张男,另有其人,那很可能就是王男了,因为只剩下他一个男的了。因此周女报警时语气也不确定,只说「可能发生一些事情」,要求警方协助查一下监控录像。
  • 2. 张男部分或全部承认了自己昨晚在饭店猥亵周女的事情,但可能性质没有像王男进入房间后那么恶劣,所以周女没有在第一次报警时提及张男。
  • 3. 张男一早来到自己房间后,对自己进行了强制猥亵,但未能成功强奸。周女很可能考虑到是自己主动叫张男来套话的,一方面担心解释不清,另一方面由于无力感而产生了很强的羞耻感,所以不愿意报警提及此事(两次报警都没说)。

与丈夫沟通,这个细节非常说明问题,再次印证了「不是偷情」,而且也「不是性贿赂」,因为说不通。

假如周女第二天一早是自愿与张男发生些什么的,那么为什么会在张男走后就报警要求查监控?难道周女想不到一查监控就能查到张男也来过房间么?如果是偷情或者性贿赂的话,这事不就「暴露」了么,自己家人不就知道了吗,怎么还敢第二时间就打电话跟丈夫沟通报警事宜呢?如果真是自愿的,那两害相较取其轻,周女应该装作没被王男进入房间猥亵过才是最优解,以免「扯出萝卜带出泥」。

逆否命题成立:既然周女敢报警敢让警方查监控,说明周女就不担心她和张男的事情被发现,因为她对这事虽然觉得丢脸,但毕竟没有亏心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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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线再向下:

– 一周之后,到了 8.4,周女第二次报警,指控张男于 7.27 晚在饭店对自己实施强制猥亵。

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第一次报警为什么没提这事?二是第二次报警为什么只提这事,没提张男 7.28 进房间拿内裤的事?

问题一,很可能是因为周女第一次报警时,还没确认饭店的那次猥亵事实。她叫张男来只是套话,想确认一下那天晚上进自己房间实施猥亵的是谁,最后确认不是张男后,她就把怀疑指向了真正的嫌疑人王男。既然如此,周女第一次报警时自然无法同时说明张男在饭店猥亵自己的事。

问题二,上面已经说过了,如果真是周女主动叫张男来套话,那么出于羞耻感她是不好意思直接跟警方说起这事的,也担心自己说不清楚反倒授人以柄。

在 7.28 到 8.4 这两次报警之间,我猜周女是设法收集了一些证据,至少自己能够确认张男在 7.27 的饭局上猥亵过自己,然后就报了警。这样,周女既能把张男绳之以法,又可以避免主动说出自己主动叫张男来房间套话的事。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我个人觉得周女的做法没什么理解不了的。

另外,假如上面的假设都成立,那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王男也确实会比张男更可恨一些——虽然张男也在 7.27 晚猥亵了自己,但恰恰是王男在随后 7.27 晚的那次猥亵,又导致了自己为了弄清真相而被迫于 7.28 被张男再次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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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我发现很多人理解不了这个「说不清楚反倒授人以柄」,可能大部分理解不了的人是男性吧。简单解释一下:假如本篇的假设是成立的,那么周女为什么一再避免主动向警方提及 7.28 早上被张男猥亵的事呢?

因为「约p」对男性来说似乎无伤大雅,而一个女性如果被人怀疑「约p」则要背负很多的荡妇羞辱。

7.28 一早,是周女主动告知了张男自己的房间号,是周女主动开的门,这个事实无论警方怎么认定,舆论上肯定会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周女这是有「约p」嫌疑的,或者反过来认为「叫人来房间又不让搞」属于是「绿茶婊」行径——反正是很难有好话了。

周女当然明白这一点,所以她两害相较取其轻,在张男王男之间优先指控王男,在张男的两次猥亵之间优先指控前一次——她选择做出指控的,都是她在其中过错更少的更接近「完美受害者」的事情,因为她肯定会担心被人倒打一耙,甚至被舆论唾沫淹死。

我觉得只要能明白在「约p」这种事上男女面对的巨大的风险差异,就不难明白周女的选择。

当然,还是要强调一次——这只是一种善意猜测,未必是真相。实际情况如何,等警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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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个善意推测,事情可能就是这样的:

– 7.27 晚上饭局,周女醉酒,张男趁机猥亵,但周女印象不深,不敢确定。

– 7.27 半夜,王男趁送周女回酒店的机会,进入其房间实施猥亵,但周女印象不深,不敢确定。

– 7.28 早上不到 7 点,周女酒醒,意识到自己被人猥亵,但不确定是谁进的房间,遂决定联系嫌疑最大的张男,叫他来套话。

– 7.28 早上 7 点左右,周女联系张男,并告知自己房间号。

– 7.28 早上 8 点左右,会错意的张男带着一个安全套到达酒店,敲门进入周女房间。

– 7.28 早上 8 点到 9 点半,周女努力向张男套话,成功;张男努力想强奸周女,未遂,但强制猥亵成功。张男「事后」离开时带走了沾有生物证据的周女的内裤,遗留了未拆封的安全套,作为证据。

– 7.28 早上 9 点半到 12 点半之间的某段时间,周女初步明确嫌疑人是同事王男,于是电话向丈夫求助,在丈夫鼓励下决定报警。

– 7.28 中午 12 点半左右,周女第一次报警,指控同事王男涉嫌于 7.27 晚进入自己房间实施强制猥亵,警方立案。

– 7.28 报警后到 8.4 报警前,周女就此事奔走,一方面要求阿里处罚犯罪嫌疑人王男,另一方面四处寻找证据来还原自己「断片」时的事实,进而发现张男于 7.27 晚在饭店对自己实施强制猥亵的证据。

– 8.4,周女第二次报警,指控张男于于 7.27 晚在饭店对自己实施强制猥亵。警方立案。

– 8.14,警方发布通告(如图 8),公布上诉证据,并做出初步定性:王男涉嫌强制猥亵罪(7.27 晚一次在房间内),张男涉嫌强制猥亵罪(7.27 晚一次在饭店,7.28 早一次在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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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猜测,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还是以警方后续发布为准。

希望真相能大白,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更希望这样的事今后能少发生,而普通人在关注这类事件时,能尽量从善意的角度去看待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不要急着扣帽子,也要相信公检法能做到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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