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4 吸毒艺人何时「刑满释放」?

by @斯芬克斯

全文约 2000 字,阅读约需 4 分钟。

写于 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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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挺有意思的,让我想起了法考时一直没彻底理解的一个概念——司法中的类比推理。

比如图里两种不同的类比,分别解释一下各自逻辑哈:

何认为,吸毒艺人是劣迹,演艺圈是公共宣传领域,是对应的。违反刑法是犯罪,刑满释放已经赎罪,也是对应的。

但是何认为,这两个对应关系彼此是不能类比的——吸毒只是违法不是犯罪(组织吸毒才是犯罪),看似比其他犯罪轻,但放在公共宣传领域(比如演艺圈),就是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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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认为,吸毒艺人是犯了错,犯罪分子也是犯了错,而且吸毒的错更小(毕竟自己吸毒只是违法不是犯罪,最多拘留不会判刑),所以他觉得这俩可以类比,且前者更轻。

于是于提出,战争期间的战犯都可以赎罪之后恢复普通公民身份,那吸毒艺人可不可以?当然也可以,这是「举重以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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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问题是,

  • 普通公民可以做的事,刑满释放的人都可以做吗?
  • 有犯罪记录的人,能不能开滴滴呢?
  • 不开滴滴,刑满释放人员就活不下去了?
  • 不允许刑满释放人员开滴滴,就是鼓励暴民冲击体制了?

所以,于的类比是不成立的,因为

  • 因为吸毒≠犯罪,
  • 所以吸毒艺人雪藏几年≠刑满释放,
  • 而参加工作≠非得混演艺圈,
  • 而禁止出演≠把人饿死,
  • 类似于恢复自由≠能开滴滴,
  • 这里面是一团乱麻……

正确思路是——法律能不能类比解释,关键看涉及的法益有没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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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艺人,侵犯的是谁的法益?是它自己?是其他毒贩?是缉毒警察?

都不是,而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在刑法里,吸毒的相关罪名都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面的第七节。

  • 粗略来说,吸毒的犯罪类型,和卖淫、传播淫秽、污染环境、非法行医之类的比较接近,
  • 和其他暴力犯罪、经济犯罪不太相似。

吸毒本身不是犯罪,只是违法,但我们可以用刑法里与吸毒相关的规定,来理解吸毒的危害到底在哪里——危害的是公共秩序。

也就是说,一个毒鬼,是把自己的毒瘾凌驾于整个社会秩序之上,为了生理成瘾的快感而不惜毁掉社会秩序,这是很清楚的结论。

同时,演艺圈隶属的社主义文艺宣传领域,其目标是什么?是培养有社会责任感的守法公民,最重要的就是不能鼓励受众去破坏公共秩序

但演艺圈的现状是什么?是劣迹艺人天天208白手套,连嫖娼惯犯都可以演伟人……这样的文艺领域,不该大力整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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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禁止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劣迹的人,混入非常容易拥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文艺宣传行业中来,以免潜移默化形成负面示范,误导本就心智尚不成熟的青少年受众走邪路——

这有什么问题吗?

反过来,艺人只要涉黄涉毒,就会被一票否决、永不续用,会有什么后果?会规劝大部分艺人不要为了一次冲动而毁了自己一辈子演艺生涯,要意识到自己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为那些喜欢自己关心自己的年轻人树立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好榜样——

这有什么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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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强行类比,不妨这样类比:

开滴滴 vs. 当演员

你只要有过肇事记录,有过酒驾记录,有过犯罪记录,就不能开滴滴了,很严格的。

可是哪怕你偷税漏税前科,哪怕你以前拍三级片,哪怕你公开发表恶花言论,哪怕你被扒考编舞弊,哪怕你涉嫌票房玺钱,你都仍然可以做明星。目前就是一点小小的要求——不要吸毒,不要嫖娼,很苛刻吗?

开滴滴,车速再快,也不过就影响周围行驶的几辆车而已,再不安全,会有多大连锁反应吗?

可是演员呢?一部剧拍出来浏览量轻轻松松过亿,影响面多广,个人收益多大?这么大的利益面前,要求演员承担那么一点点社会责任,不应该吗?

实在不行,让开滴滴的和演电影的换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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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有趣的思考题——《余罪》和常书欣。

常书欣是山西人,不到18岁的时候在学校打架被开除,后来去广东混社会,因为当街抢包被判刑,看守所里关了8个月。

刑满释放之后,他自学读了大学,开始尝试写小说。2016年和创世中文网签约,开始写系列小说《余罪》。

因为文笔不错,人物塑造生动,《余罪》大火,还改编电视剧。没有任何管理部门因为作者常书欣是刑满释放人员,就禁止他搞文艺创作发财,对吧?

后来,《余罪》被禁,因为其中主角「余罪」的形象过于匪气。这个匪气不是说像李云龙那样动不动爆粗,而是余罪这个角色身为在职警员,涉及嫖娼……

一个虚拟角色嫖娼,肯定更不涉及违法犯罪了吧?书里也没细说嫖娼细节,也不涉及传播淫秽,为什么被禁了?

逻辑和上面是一样的——社主义文艺宣传领域的目的,是什么?你公然宣传一个警员,还是正面角色,在故事里嫖娼,合适吗?

现实中,有没有违法的警察?肯定有,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就抓,该判就判。但虚构出一个这样的角色,进行宣传,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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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俩其实是同理的——不论是角色吸毒,还是演员嫖娼,到舆论宣传层面,受众都会意识到「涉黄涉毒也无所谓,还能拍,还能火」。

这后果是一样的,因为群众就是「谁赢,他们帮谁」。既然如此,就不能让涉黄涉毒的人赢,不能让劣迹艺人有利用演艺圈特殊行业属性的机会。

以前太松了,给自由给得太过火了。

好日子还在后头呢,这才哪儿到哪儿啊,嚷嚷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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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eplies to “A264 吸毒艺人何时「刑满释放」?

  1. 说得好,说不让涉黄涉毒的明星出现在荧幕是搞「贱民制度」,那么,酒驾司机不能开滴滴是不是搞「贱民制度」?有过性侵犯儿童前科的人不能从事教师行业是不是搞「贱民制度」?为什么不为酒驾司机和性犯罪者说话?是因为明星的钱给得太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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