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熊孩子偷单车被撞死,ofo 要赔偿?

by @秦书宝

全文约 3000 字,阅读约需 5 分钟。

本文写于 2017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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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我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发现,法律真的是非常非常强调逻辑思维能力的一门学科。假如真的对培训逻辑思维能力感兴趣,可以一起来学法律。坚持相信逻辑,而法律就基于「逻辑」。

这次说的,是这么一条新闻:

【上海一男孩骑小黄车被撞身亡 父母起诉 ofo 索赔 878 万元!】

今年 3 月 26 日,上海一个未满 12 岁的男孩解开了一辆无人管理的 ofo 共享单车机械锁,在骑行路上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被卷进车底最终导致死亡。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公司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 7 月 19 日,该男孩父母追加 ofo 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共索赔 878 万元,并要求 ofo 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肯定是,这爹妈该不是智障吧?自己管教不严,使得孩子从小偷自行车作死,居然还有脸回来告公司找赔偿?但其实停下来细想,假如自己遇上这样的事,由于一时疏忽,自己好不容易养大的一个活蹦乱跳的熊孩子就这么死了,心理上肯定接受不了,总得找个可以怪罪、能够赔钱的人呀。那怎么办?

看法律,法律讲逻辑。把逻辑理顺了,我们的「常识」到底对不对,也就清晰了。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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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 未侵权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 款与《侵权责任法》第 6 条都规定: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除非原告能证明被告有主观过错,否则被告无责。

ofo 若在该辆车的车身上有明确提示「不满 12 岁不得骑车」,则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该再为使用者使用不当导致的不良后果负责,否则责任无穷无尽。

当然,我个人是没法确定在那辆出事的小黄车上,到底有没有这样明确的标识。因为有的车上,确实没有。要么是没来得及更新,要么是被毁损了。如果实在是没有标识,ofo 可能要主张自己铺天盖地的宣传中提到了这一提醒,死者及其监护人从常理上推定是应该知道的。

这也符合常识:尽到了提醒义务后,一般情况下就不再为不当使用导致的不良后果负责。毕竟法律的目的是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如果一个商家需要为故意作死的消费者所作的全部死都买单,那这生意还做不做了?没人敢做生意了,社会还怎么正常运转呢?这就是「一般过错责任」这一原则的法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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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 未违约

按《合同法》的规定,发出要约和接受要约的双方,都需要有合意表示。也就是双方都有法律层面的意思表示、并且达成一致,最后合同才成立。而且成立也未必生效,还要看具体效力。

本案中,ofo 若在该辆车身上有明确提示「不满 12 岁不得骑车」,则说明了该面向不特定人的租车要约已经排除了 12 岁以下的儿童,并未邀请 12 岁以下儿童前来租车。这一意思表示会导致本案未成年死者与 ofo 公司之间的合同根本不成立。既然连合同都没有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了。

这也符合常识:毕竟你偷了我的东西,然后出门被车撞死了,总不能怪我的东西太好偷吧?就像卖菜刀的,已经尽到了菜刀的保管义务,但还是被人偷去拿来砍人了,总不能追究卖刀的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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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侵权

新闻里说: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看来大客车当时是正常行驶,没有明显的违章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8 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在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意思就是说,如果非机动车行为人没有故意犯大错,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任何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逻辑下,即使受害者有一般过失(不是重大过失),也不能主张双方过失相抵。

这其实也符合朴素常识:就算不讨论路权的问题,只想想可能的后果,法律也应该更多保护「肉包铁」的非机动车行为人,让「铁包肉」的机动车驾驶者承担更多责任。

因为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出事之后认定责任、赏罚分明,更在于事先引导、避免出事。告诉司机,一旦出事了撞了行人或者骑自行车的,哪怕你没过错也要负责,司机才会上路时加倍小心,从而降低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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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父母不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 32 条规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案件中,承担相对无过错责任。这个规定和上面机动车面对非机动车时,是类似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自己家小孩出去偷了车、伤了人、害得司机出了事故,除非是对方故意犯大错、或有其他侵权第三人导致结果发生,否则做父母的不能免责。

这就更符合常识了:自己家熊孩子偷车没人管,上路被撞死了,父母当然要负很大的监护责任。父母如果尽到了监护义务,那可能还可以稍微减轻一些,但本案中,显然根本没尽到义务,无法减轻责任。

顺便多说一句,学校不是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只要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且没有过错,那么未成年学生出了什么事,学校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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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承担侵权责任

死者至少侵犯了两个权益:

  • 一是 ofo 的权益

偷车。这个没什么可说的,密码锁再怎么容易打开,它毕竟是有锁的。只要有锁、而且锁着,那你动了就是偷。

此案中父母的逻辑非常操蛋,简直就是「怎么不偷别人车只偷你的车?还不是因为你的车穿得骚?」不过能养出偷车贼的父母,出事后使用这样的逻辑来讹钱,也算是合理的。人的性格是稳定的,人渣的性格也是稳定的。

  • 二是大客车司机的权益

小孩骑车上路肯定是有过错的,特别是司机没违章还把他撞死了,只能说明小孩自己肯定作死了。司机就算没过错,也得赔钱。

考虑到大客车一般不是私人的,大客车司机很可能是履行某客运公司的职务,所以最后估计是客运公司来赔钱。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客运公司很可能也会开除该司机,导致司机最后的个人损失。

除此之外,司机个人的精神创伤也是显而易见的。毕竟开车上路,碾死了个什么动物还会感觉很不舒服,更何况是撞死了个孩子。但这种精神损失,在目前大陆法律体系下,是显然无法主张、也无法获得赔偿的。司机才是最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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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赔偿不全按责任

民法不像刑法,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审判平民,而民法是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重点不在惩罚,在协调

在《民法通则》里,多处都提到了「公平补偿责任」,说白了,就是虽然明明是你的错,但你太穷、太蠢、太惨了,对方假如钱多一点,就算没过错没责任,也应该适当给你补偿一些。或者反过来,你太穷、太蠢、太惨了,就算是你错了,你也可以少给对方补偿,毕竟你弱你有理嘛。

因此,本案最后很可能是这样的判的(一个猜测,不一定对):

责任承担:

  • 死者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 大客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
  • 客运公司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 ofo 没什么明确责任

实际赔偿:

  • 死者死了肯定要有人赔钱
  • 监护人自己赔自己的部分没什么可说的
  • 客运公司作为责任方需要赔钱
  • 司机履行职务不需要赔钱(但可能公司会扣他钱)
  • ofo 虽然没什么责任,但基于「公平补偿责任」原则,而且也为了公关上好看一些,可能会象征性地给一些人道主义补偿(一般不超过 10%)。注意,是合法「补偿」,不是违法后的「赔偿」。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如有不对,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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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

今天查了一下后续新闻:

2018 年 3 月 6 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车辆投保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交强险赔付款 11 万余元(包含 2 万元精神抚慰金、9 万元死亡赔偿金以及医疗费)和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 44 万余元,向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商业三者险赔付结算款 5800 元。

由于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 ofo 属于间接侵权,法院建议把 ofo 从案件被告中撤掉另行起诉 。于是在 2018 年 2 月,原告在撤销对 ofo 起诉的同时,又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对 ofo 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起诉。男童家属要求 ofo 承担 50% 民事赔偿责任,共计 61 万余元,加上精神损害赔偿 700 万,共计 761 万余元。

简单来说,一审结论:车辆的保险公司替车主赔偿了 55 万给死者家属,同时死者家属另案起诉 ofo 要求赔偿 761 万元。

又出了新的后续:

2020 年 6 月 12 日,全国首例未满 12 岁男孩骑 ofo 车祸身亡案一审宣判,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即 ofo)应支付两原告小高父母赔偿款 6.7 万余元(即赔偿额度的 10%),驳回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 万元等其余诉讼请求。

简单来说,一审结论:法院觉得 ofo 没责任,毕竟是熊孩子自己偷车,自己逆行,自己作死。而且 ofo 作为新兴产业,目的是便民,当年的机械锁也是试错过程,现在都更新为电子锁了。所以从公平人道角度出发,赔死者家属的上限是 10%,现在顶格赔偿了,仁至义尽。

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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