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秦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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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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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约》的《申命记》里关于「强奸」的律法,乍一看很离谱……
简单来说(原文附最后):
- 0、同性恋,不管怎样,通通死刑。
- 1、通奸,男女全死刑。
- 2、强奸,若发生在城里,视同通奸,男女全死刑。
- 3、强奸,若发生在野外,且受害者不是处女,而是已婚配妇女,则女的无罪,男的死刑。
- 4、强奸,若发生在野外,且受害者是未婚配的处女,则……强奸犯必须下聘礼迎娶这名女子为妻,且终身不得休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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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只是落后,并不弱智,背后肯定得有合理解释。
试着分析原因,基于两个原则:
一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脱离时代背景,考虑古代的生产力水平。
二是朴素正义。相信立法者是为了公平,为了维护生命,为了种群繁荣。
说直白些:
误判无法避免,但要尽量减少;
杀人无法避免,但要尽量减少。
这分析或许有三种用处:
- 一是更好地理解古代社会;
- 二是反思现代法制中相对滞后之处;
- 三是前后对照,理解唯物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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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
0、同性恋,不管怎么样,通通死刑。
落后生产力水平下,尤其是犹人一直流浪、随时可能灭绝,同性恋不增加人口还传播疾病,百害无一利。
注意,在古代,同性恋≈男同≈炼铜——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都是老男人日小男孩。
值得一提的是「斯巴达」,他们的老男人无差别地日他们本族的小孩,无论男女。且日小女孩时也只走后门,不走前门……
或许古犹人认为「男同」并非行为而是「遗传病」,会祸害稀缺的男丁,加速种族灭绝。
因此,通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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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通奸
1、通奸,男女全死刑。
「奸生杀,赌生盗」
通奸,有一次就会有无数次,爽起来不会停。因此通奸反倒容易发现,第1次没发现,第1000次总会发现。
但为了通奸而杀人(如武大郎)反倒不容易发现。古代刑侦落后,罪犯只要谋划得当,完全可以让原配「神隐」。
所以奸「生」杀,通奸会鼓励谋杀,而古代谋杀往往破不了案,人人自己复仇,族群内耗不止。
防不了杀,只好防奸。
极端例子比如犹人自己的大卫王,为睡人妻,把人家老公派去「填线」,影响极其恶劣。
更极端的例子比如「特洛伊战争」,特洛伊王子帕里斯勾搭人妻海伦,人家老公的哥哥阿伽门农是希腊头子,于是双方开战,旷日持久。战争背后肯定有其他原因,但「通奸」是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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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强奸已婚妇女
3、强奸,若发生在野外,且受害者不是处女,而是已婚配妇女,则女的无罪,男的死刑。
原文说「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又说「在田野……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这条很正常,现代人一看就理解——强奸是强奸犯的错,并不是受害者的错。
但这条夹在2和4之间,就显得正常得有点不正常……
若1和3正常,那2和4虽然表面离谱,但背后应该也有正常原因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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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强奸
2、强奸,若发生在城里,视同通奸,男女全死刑。
原文说「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意思是「不反抗=通奸=死刑」。
要看时代背景,古犹人的「城」比古雅典还拉胯,就是土窝子,比华夏古代的「国」或「郭」差远了,更没法和现代比。
在四处漏风、紧密相连的土窝子里,正常做恨都会被邻居听到,何况强奸?
立法者或许是觉得——女性但凡反抗,邻居必然察觉——于是认定「城内强奸却不反抗=通奸」。
从女方视角,逆向思考:假如我和人通奸,发现后是死罪,不想死所以反咬一口说是强奸,很合理吧?男的也别生气,反正男的不管通奸还是强奸都是死罪……
但这就留下一个漏洞:如果强奸犯特别残暴,完全制服了女性受害者呢?又或者有的女性受害者特别胆小,完全不敢反抗呢?——现代人一定会这样思考,于是陷入误区。
还是回到古犹人生活的拉胯环境里思考——能完全制服一个女性,使其全程不出声吗?没有药物,全靠暴力,非常难。
留给强奸犯的选择不多,主要两个:
- 一是利刃威胁,让其放弃反抗;
- 二是直接打晕,生理上无法反抗。
打晕的操作性非常差,有可能失手打死,或者力度不够大,受害者中途醒来,迷迷糊糊时一定不加思索地疯狂反抗。不管是哪种(直接杀人或反抗被发现),一旦被抓,男的就是直接死刑,不会有「超额收益」。
而利刃威胁呢?考虑古犹人的另一个特性——群居,非常严密地「至少十人一组」群居。因为他们必须天天祷告(很多次),而按规定每次至少要有十个自己人在场。
一个居住在「城」里的古犹人女性,身边总有至少9个(包括非直系的)血亲环绕,很难被人悄无声息地威胁到不敢出声。
且这9个血亲一定会基于这条律法的规定,平日里就劝这名犹人女性说:
- 若你被强奸,定要拼死反抗!
- 反抗被杀是死,不反抗定罪为通奸也是死!
- 等死,不如拼死反抗!
现代人看到这里又难受了——难道贞操比性命还重要?为什么要逼迫一个弱女子为了贞洁就拼死反抗?这想想就掉进了第二个误区。
想绕出来,还是回到古犹人的生活环境里——群居,严密群居。这意味着有机会强奸古犹人女性的男子,往往就是犹人男性,也生活在这个圈子里。
假如你是这个强奸犯,你会怎么想?你会本能地意识到,你身边所有犹人女子在遭遇强奸时,都会本能地拼死反抗。
如果你动手:
- 你几乎不可能得手,
- 你大概率会被发现,
- 你必定被判死刑。
也就是说,若完全站在强奸犯的立场上,最优解有两个:
- 不要强奸,这就是这条法律想看到的结果;
- 先杀后奸(死人无法反抗),然后及时逃走。
但选项2对「群居者」是不成立的——你逃哪儿去?你周围都是想要屠杀犹人的异族,你只能原地待着,所以你最好还是不要犯罪,否则为了爽三分钟就要流亡一辈子。
这是「旧约时代」的大致分析,但如果到了「新约时代」,或者说不再是熟人聚居,而是和异族陌生人流动杂居,这套东西还管用吗?居然还管用。
还是要逆向思考,从罪犯的角度看问题——
——假如你是一个犹人强奸犯,你和不同民族杂居,这时你想要强奸一个女性,你会选什么人下手?
首先排除同为犹人的女性,因为她们从小就被教育要「拼死反抗」,对吧?
如果你强奸的是异族,那有些犹人说不定不仅不定你的罪,还暗地里为你叫好……看看IDF以国军在巴勒斯坦干了什么,相信人人都有答案。
——假如你是一个异族强奸犯,那你或许真不知道犹人女性会拼死反抗,于是你随机挑选受害者却挑中了犹人女性。
然后对方果然拼死反抗,你被发现被抓,被吊死了。但同时,那个犹人女性受害者居然也被吊死了!
周围其他还没来得及犯罪的异族男性会怎么想呢?他们在你的「教育」下意识到,犹人女性真的会拼死反抗!于是他们想犯罪的时候,就会避开犹人。
不选犹人挑选谁呢?巴比伦女性就是个非常「可行」的受害者群体——
同时代的巴比伦人不仅不鄙视卖银,还非常鼓励卖银,甚至所有巴比伦少女在结婚前,都需要盛装把自己卖进当地的神庙里做一段时间「庙妓」,路过的陌生男子可以随便花点钱和她做恨,且她不得拒绝,直到她攒够自己的嫁妆为止。
这种诡异的风俗,背后有可能是「群婚制」向「对偶婚」演变时催生的,说白了就是「本该属于全体男性公有公用的一名女性,以其婚前一小段时间无条件几乎免费开放性资源为代价,换取婚后被自己的丈夫独占性资源」。
反正不管怎么描述,都透着一层血……
这层血时刻提醒现代人,我们是动物,我们现在没有那么野蛮了,但我们仍然要警惕,不要退回到那样的野蛮当中去。
从德国和以国的历史例子来看,这样的进步要走上千年,这样的退步却可能只需要《浪潮》三节课的时间。
回到这个法条,它只对犹人生效(与希伯来人立约),所以其实目的也是保护犹人,减少犹人受害——
说白了,它是提醒强奸犯们,要么别强奸,要么尽量去强奸异族女性,不要招惹犹人。
反着理解,就简单了,它是用「死」来博弈「生」的逻辑:
- 犹人受害者会本能地觉得「不反抗但活着,好过反抗但死了」,
- 可法条强行把选项改为「不反抗也是死,反抗也是死,不如拼死反抗」,
- 通过绑架所有受害者,
- 反过来警告加害者「不要加害,否则你必不能得逞」。
说那啥一点,类似于俄罗斯「从不与恐怖分子谈判」的策略,反正你敢绑人质,我就敢杀人质,次次如此,以后就没有恐怖分子绑人质了,反正绑了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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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强奸处女
4、强奸,若发生在野外,且受害者是未婚配的处女,则……强奸犯必须下聘礼迎娶这名女子为妻,且终身不得休妻。
这条乍一看离谱,细想一下好像有点道理,但再多想一下还是觉得离谱。
简单来说,需要绕两个圈。
第一圈是「好死不如赖活着」。
如上所述,受害者肯定会本能地觉得「不反抗但活着,好过反抗但死了」,尤其是当犯罪行为发生在(古代显然没什么行人可以求救的)野外时。
但问题是,「不反抗但活着」的后果就是「很难嫁得出去」。
在古代,一个单身女子是很难活下来的。其实在现代也没多容易,所以才会捧出「独立女性」这个词,想想为什么没有人吹捧「独立男性」这个词?答案一目了然。
所以一个嫁不出去的女子,就会形成双向风险——
- 如果她受父兄庇护,一直住在原生家庭里,那么她就会渐渐进入类似于「寡妇门前是非多」的困境;
- 如果她被赶出家庭,又想活着,那么在古代大概率就要做娼妓,那样是非更多。
这两种情况都不是立法者想要看到的,因为又回到了上面的「奸生杀」的循环里。
因此,女性受害者为了活下来所以没有拼死反抗是合理的,而法律就应该为这样的受害者找到一条合理活下去的出路。
于是,第二圈仍然是「好死不如赖活着」。
假如这名女性没有被人强奸,那她就会正常出嫁。所以要是能让她正常出嫁,就相当于为她提供了一条活下去的路。
嫁给谁?哪怕在现代,正常男性在面对一个被别人强奸过的女子时,都会有所犹豫,何况是更加落后的古代。
说得那啥一点,玛丽亚总说自己是「处女怀孕」,那她未婚夫(移鼠名义上的爹)木匠约瑟肯定是费了很大的劲才说服自己的吧?
没人娶,结果还是嫁不出去,又绕回来了。所以「嫁给强奸犯」就成了为数不多的可行选择之一。
不管你觉得这个选择有多差,永远都要提醒自己,和它对比的另一选项是「死」。
所以说「好死不如赖活着」。
有没有其他选择呢?在古代,尤其是对于犹人,「流浪」或者「换个地方重新开始」显然是不可能的,最后要么死在路上,要么被人捉去当了娼妓。
如果是在华夏,「出家」是一条常见的路。但犹人的「神职」里排斥女性……
犹人确实是我见过的最「厌女」的民族了,没有之一。基叫-盎萨,绿叫,这兄弟俩紧随其后。
反过来说,「旧约时代」的古犹人高度群居,一辈子生活在熟人中,强奸犯本人也肯定是犹人,也生活在这个圈子里。
「终身不得休妻」其实是一种群体监督——罪犯必须娶她,且不得重婚,不得与其他人通奸,还不得离婚,这辈子负责给她养老送终。
这是逼着强奸犯为了自己的三分钟快感,而承担一辈子的责任。假如强奸犯预先真的能想想这个后果,或许会放弃犯罪。
在生产力发达的今天,这事还是显得太扯淡了。被一个毁掉自己一生的人养着,说不定真不如「死」了解脱——但按这个逻辑,岂不是在支持「贞操比性命重要」么?所以还是要回到「好死不如赖活着」。
「新约时代」犹人开始和异族杂居,社会流动了,法条是不是过时了呢?也过时了,但也好像没有……
- 说它过时,是如果强奸犯是异族呢?
直接逃了,或者是绿叫世仇,且人家可以一口气娶四个,又或者凶手是当地基叫领主,太常见了,根本不娶你,怎么办?
没办法——战场上拿不到的,谈判桌上也别想得到。你干不过异族,那你的法律就只是圈地自萌,管不到别人。
- 说它没过时,是因为受害者终归是犹人女性。
她要继续生活在「至少十人一组」的群居生活里,就只能默默服从过时的法律。
毕竟,犹人的一切生活方式都已经过时了,可他们仍然拒绝改变。你要留在他们之中,那就自求多福。
假如离开犹人族群,那直接报警就好了,不需要犹人律法来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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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如下:
22:22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22:23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
22:24 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
22:26 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
22:27 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22:28 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
22:29 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他玷污了这女子,就要娶她为妻,终身不可休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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