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 奥运裁判又在护美辱华?

by @斯芬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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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在 2016 年里约奥运会女子 4*100 米接力比赛中,美国选手在预赛中出现「掉棒」失误。

按美国队第一次比赛成绩,中国队在总排行榜中名列第 8,刚好进入决赛。后美国队申诉「重赛」,裁判批准,允许美国队「单独」重赛,美国队跑出小组第一的成绩。

因此,美国队将挤掉原先排名第8的中国队,晋级决赛,而中国队无缘后续角逐。中国队也提起申诉,裁判表示维持原裁决不变,中国队被淘汰。

事情引发网友大范围讨论、争议。

以上是事件回顾,主要涉及这么几个争论:

  • 1、美国队到 底是否受到了干扰?
  • 2、被干扰了就能申请重赛?
  • 3、重赛为什么是单独跑?
  • 4、那也应该是淘汰犯规的巴西队啊?
  • 5、加拿大和中国分数一样,为什么淘汰中国?
  • 6、为什么不能让中国和美国都晋级?
  • 7、「东道主」和「美帝」合伙坑「天朝」?
  • 8、美国人输不起?中国人输不起?

下面一个一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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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队是否受到干扰?

一句话回答:受到了非常明显的干扰。眼见为实,直接上图。

图中左侧的巴西队队员明显碰撞到了右侧的美国队员。

可能会有人有疑问:田径比赛都是竞争性的,这种肢体磕碰非常常见,真的有那么大影响么?其实有的。拿当年刘翔的事情为例。

2011 年大邱世锦赛上,前半程落后的刘翔在后程追赶罗伯斯时,被罗伯斯伸手连续拉手干扰,最终第 3 个冲过终点。当时几乎所有人都一致认为,如果刘翔不是被这货干扰的话,拿金牌一点儿问题没有。

找到了当时的一些截图,可以看下打手拉手的动作非常明显,而对刘翔的奔跑体态也有很大影响。

  •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罗伯斯第一次「拉手」时明显干扰到了刘翔。刘翔落地时,整个身体略微转向靠近罗伯斯的一侧,就是因为被对方「拉扯」时影响了平衡。
  • 罗伯斯又进行了第二次「拉手」,对正在找回平衡和节奏的刘翔再次进行干扰。刘翔这次落地时,整个身体都明显转向罗伯斯,脸上的表情也从上一次的「我靠」变成了「你他妈啥意思」。
  • 刘翔在接受采访时不止一次提到,110 米栏其实每个动作都是精心设计好的,只要有一个动作出错,整体成绩必然会受影响。哪怕是慢了 0.1 秒,可能一切就都变了。

回到女子 4*100 的比赛上来,巴西队第三棒队员几乎站在了美国与巴西选手相邻的跑道线上,而且巴西第三棒起跑前明显(有意无意未知)阻挡了美国队第二棒队员,有明显的肢体接触。

美国队第二棒受此影响,整个人步幅和节奏被打乱,从当时的慢放视频能明显看出,她在右手被打到之后,左腿落地出现了趔趄。

同时美国队第三棒起跑略有些早,使得被干扰的第二棒更加追不上已经在启动的队友,所以慌乱下第二棒队员把接力棒扔了出去,导致了「掉棒」的失误。

结论:不考虑后续的情节发展,只「就事论事」。

  • 正着推,高手过招,胜负在毫厘之间,这么大的干扰,确实明显影响了美国队的成绩。
  • 反着推,在事实层面来说,美国女子 4*100 一直是夺冠热门,第一次的成绩确实不是她们的真实实力。

然而问题是,接力赛大家离那么近,本来就会互相干扰,你被影响了就能申诉重赛?那你要是没得金牌的话,奥运会是不是要重开?这就是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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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干扰了就能重赛?

直接回答:可以申诉。申诉与否,是每个参赛选手的自由。哪怕没被干扰,就是想申诉,也可以申诉。我就是闲得没事,我就喜欢申诉,这别人管不着的。所以首先,选手对比赛结果有意见,一定是可以申诉的。利用规则来为自己谋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人性使然。

因此更重要的,并不是美国队是否有权申诉,而是为什么申诉之后就被批准重赛了呢?因为规则使然。

国际田径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IAAF‎)2015 年发布的竞赛规定中,第 125 款第 7 条说明:「如果裁判裁断某次比赛应该全部或部分重赛,那么裁判有权宣布之前的比赛成绩全部或部分无效,并由裁判决定于当日或后续比赛中重赛」。

上面这是一个普适的规定,国际田联竞赛规则第 163 款第 2 条有更明确的规定:「当运动员在比赛中因为被推挤或被阻拦而影响前进时,如果裁判认定该运动员被严重影响,则可以判定其直接进入下一轮或进行重赛。」

所以美国队按照规则申诉「重赛」之后,此次比赛的裁判也根据规则「批准」了重赛的申请。

其实 2011 年大邱世锦赛 110 米栏,赛后中国队也进行了申诉,但当时比赛的裁判没有批准「重赛」,而只是取消了犯规选手罗伯斯的金牌,中国队选手刘翔以 13 秒 27 获得一枚银牌。

刘翔的事我们后续再说,现在的问题是:就算重赛,可田径4*100是一个竞争性非常强的项目,怎么能「单独」重赛?

这就是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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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赛为什么是单独跑?

说下我的理解:规则+先例+裁判的裁量权

首先,规则在上面已经说过了,再强调几个细节。

  • 一是「全部或部分」。裁判有权决定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是全部重赛、还是部分重赛。
  • 二是「当日或后续」。裁判有权决定是当天直接重赛,还是加入到后续的同一项目比赛中。
  • 三是「晋级或重赛」。裁判有权决定是直接晋级,还是按重赛成绩来排名。

所以此次美国女子接力申诉成功,对应的分别是「部分」「当日」「重赛」,均属于规则允许的范围。

其次,这种判罚看着非常诡异,不过确实有过先例

2014 年欧洲田径锦标赛男子 4×400m 接力」感兴趣可以上 google 搜一下「2014 European Athletics Championships – Men’s 4 × 400 metres relay」

翻不了墙的就看图吧:

当时新闻稿翻译过来大致意思是:

「荷兰队在预赛时跑了小组第 5,成绩是 3:04.72 很差,但由于他们是第一棒就被乌克兰队干扰导致掉棒了,所以他们提出申诉。裁判允许荷兰队在当天进行重赛。可惜他们跑得还是很差只跑了 3:05.93,比进入决赛的最后一名还差,所以仍然被淘汰」。

而且我很好奇的是,从当时的赛程表上来看,荷兰队是第一组,他们跑完了还有第二组。按照规则来看,「由裁判决定于当日或后续比赛中重赛」,为什么不直接加入第二组,却要「单独」跑呢?注意,此处之前的文字,都是基于事实,而这里,是我自己的推断,仅供参考。我猜测原因如下:

原因一、赛道不够。

别笑,我是这样理解的。首先看赛程表能知道,当时比赛有两轮,每轮 8 个选手对应 8 个道。那么:

  • a. 如果把荷兰队插进第二组,那第二组就需要有 9 个道,把荷兰队插在哪个道呢?这对第二组其他运动员、特别是要和荷兰队挨着的运动员来说,未必合适。
  • b. 重赛时尽管是「单独」跑,荷兰队仍然出现在了第一轮中的第 7 赛道(看图),说明「重测」时仍然尽量保持了其他因素不变。那么第二组的第 7 赛道本来就有人了,把荷兰队放进去,也不合适。

原因二、时间不够。

这两组看日程,都是 2014.8.16 同一天跑的,第二天 2014.8.17 就决赛了。所以很可能第一组跑完一清场,第二组就正常开跑了。在这个过程里,荷兰队的申诉还没有完成,所以等到申诉完成批准重跑的时候,第二组已经跑完了,所以只好他们「单独」重跑。

最后,是裁判的裁量权。裁判是公平比赛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每一个裁判的第一次裁决都会影响比赛。可能是好的影响,也可能是坏的影响,取决于观众和选手的立场不同。

比如荷兰队当年申诉,裁判可以裁决为「直接晋级」也可以裁决为「全部重赛」,但最后当时的裁判选择了「单独重赛」。或许他们的考虑在于,荷兰队成绩一般,「直接晋级」不合理,而明天就是决赛了,「全部重赛」对其他选手不公平,甚至影响了最终的成绩和比赛的观赏性,所以做出了「单独重赛」的判罚。这都是我的胡乱猜测,但裁判的判罚确实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之内,无可厚非。

这个逻辑套用到此次 2016 里约奥运会女子 4*100 接力的情况下,也是一样的。有人可能会觉得说,「单独重赛」一定会有利于选手跑出更好的成绩,所以这是在偏袒美国队。可「单独重赛」一定会带来成绩的提高么?这要打个问号的。

活生生的例子上面刚说了,荷兰队最初受干扰后的成绩是 3:04.72,申请重跑后结果单独跑更慢了变成 3:05.93,慢了整整 1 秒多。而且最后的比赛结果,并不是取「最优」,而是取「有效」成绩。对荷兰队来说,本来比意大利队快 0.02 秒排名第 10,重赛之后,整体排名反而下降到了第 11 名,无语。

然而,此次「单独重赛」判罚虽然不是国际田联的首次判罚,但确实是奥运会上的首次判罚。裁判为什么要这么做,是不是有什么别的目的,我们后面会再分析。看到这里,先解决另一个疑问:很好,理都让你说了,那犯规为什么不取消巴西队的成绩,却要挤掉中国队?这就是下一个问题。


写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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